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前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例索引】《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案》
    【争议焦点】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裁判意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最高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进行冻结
    04-27
    2024

  • 【编者按】对于“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地的法院裁判都有所差异。有的法院认为此类合同无效,应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即判令被告(受托人)返还请托款项,有的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但原告(请托人)也有部分过错,故判令被告返还部分请托款项,还有的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请托人)的起诉。如此种种,裁判方式不一。

    “人民法院案例库”刊登了“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该案即涉“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其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所以,该案的发布,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和统一裁判的重要作用,需要引起重视!

    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民事 委托合同 刑民交叉 诈骗 法律事实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封某某、胡某某的子女二人高考成绩均低于当 年高考本科分数线。两人到邵某某开办的高考招生服务中心,委托邵某某为其子 女联系好一点的学校就读。一个月后邵某某通知两人每人只要交65000元就能保证让其子女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并收取了两人各2000元定金。2004年9月11日 ,双方到北方交通大学与穆某某及史某某会面,并经穆某某、邵某某之手将约定的剩余126000元当场交给史某某。邵某某、穆某某出具了收条,并书写保证。后史某某携款潜逃,两人的子女也未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穆某某退回41000元。

    另查,史某某为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在没有能力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况下,找到穆某某,许诺如穆某某给其介绍来一名学生就给穆提成10000元,后穆某某又找到邵某某,协商邵某某每介绍一名学生给其提成5000元。2005年 5月,史某某诈骗一案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构成诈骗罪,骗数额巨大且大部分(近10万元人民币)赃款无法退还”,判处史某某有期徒 刑十年。封某某、胡某某认为邵某某、穆某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仅退回41000元,诉请两被告返还收取两原告的费用各40500元,并赔偿损失各5000元 ,合计9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是犯罪人史某某为实现诈骗的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委托合同,缺少合同有效的正当性,且合同的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 公正的基本原则,危害了国家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的公共秩序,该合同无效。本案两原告之所以根据民事关系将钱交付给邵某某、穆某某,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没有将钱直接交付于犯罪分子史某某,就是因为不信任史某某,这是原告防范交易风险的一种措施。两被告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为国家高考政策、制度所允许,但为了追逐高额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正是对犯罪分子的轻信促成了史某某诈骗犯罪行为的得逞,造成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沛民二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江苏 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再审。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 10日作出(2008)沛民再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邵某某、穆某某于2004年9月11日为封某某、胡某某出具收条的行为,即表明双方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邵某某提出该收条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审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邵某某认为现在走后门入学的现象非常普遍,低于入学分数招生在各大学均存在,以此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招生政策,鉴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邵某某关于存在即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国家向史某某追赃是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途径之一,并不消灭受害人依据合同关系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民事权利。故邵某某关于刑事案件已确定史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因此封某某、胡某某的损失已有救济途径,不应由上诉人再行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最高院:对于“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到底如何裁判
    04-27
    2024
  • 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延伸阅读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100万”有效吗?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意见
    04-27
    2024

  •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裁定有何不同?抚养费如何规定?对于继子女、养子女、多个子女的家庭,如何规定抚养权?本文针对不同情况,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03.

    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4.

    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05.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06.

    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07.

    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08.

    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8)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9)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09.

    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

    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

    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

    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

    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

    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

    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人划

    离婚案件中,判断“孩子归谁”的15个法律要点!一文讲清
    04-27
    2024

  • 魏某挂靠某某公司,与周某合伙承接吾悦广场项目工程。后魏某以公司名义与周某负责的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被告人汪某与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吾悦厂场项目工程的木工制模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对木工制模工程进行核算时发现工程亏损。为填补亏空,被告人汪某、吴某合谋以伪造民工工资、向某某公司建筑公司虚报账目的形式骗取工程款。随后,在被告人汪某授意下,被告人吴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虚增了工资共计192.3202万元,其中为被告人江某甲虚增了未结工资36.9022万元,为被告人潘某虚增了未结工资18.4045万元。被告人汪某、吴某将被虚报的未结工资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民工,并嘱咐如有某某公司人员核实工资,则以上述虚报的数目与之核实。

    2019年1月29曰至1月31曰间,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等人至某某公司,提供虚假民工工资账目单,向魏某及某某公司索要剩佘工程款(包括合同约定的尾款、双方存在争议的因工程增量、变量增加的工程款以及上述虚增的民工工资)。在魏某向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人核对其实际未结工资时,二被告人以虚假的未结工资数额向魏某索要工资。后因魏某发现有民工工资造假报警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

    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产,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甲、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被告人江某甲,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9〕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魏某挂靠南京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周某合伙承接了浙江慈溪市新城吾悦广场项目工程。后魏某以某某公司名义与周某负责的南京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2017年10月,被告人汪某与南京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慈溪新城吾悦厂场项目工程的木工制模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对木工制模工程进行核算时发现工程亏损。为填补亏空,被告人汪某、吴某合谋以伪造民工工资、向某某公司虚报账目的形式骗取工程款。随后,在被告人汪某授意下,被告人吴某在多名民工名下虚增了工资共计192.3202万元,其中为被告人江某甲虚增了未结工资36.9022万元,为被告人潘某虚增了未结工资18.4045万元。被告人汪某、吴某将被虚报的未结工资告知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民工,并嘱咐如有某某公司人员核实工资,则以上述虚报的数目与之核实。2019年1月29曰至1月31曰间,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等人至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某某公司,提供虚假民工工资账目单,向魏某及某某公司索要剩佘工程款(包括合同约定的尾款、双方存在争议的因工程增量、变量增加的工程款以及上述虚增的民工工资)。在魏某向被告人江某甲、潘某等人核对其实际未结工资时,二被告人以虚假的未结工资数额向魏某索要工资。后因魏某发现有民工工资造假报警而未得逞。2019年1月31曰,被告人汪某、吴某、潘某被当场查获。同年4月10日,被告人江某甲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南京某某公司分包合同。(2)慈溪工地民工、签字核对的对账单。(3)慈溪工地点工、包工真账本,假账本。(4)吴某给谢X平的账单,民工工资单,慈溪工地假账记录照片、假账单子,慈溪大商业工资单。(5)营业执照、木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通知书、工程计量签订单及照片、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吴某提供给某某公司的变更增量说明。(6)2018年停车楼抢工期和变更工作量等。(7)南京某某劳务公司向汪某转账的明细及凭证。

     

    2.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周某、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芮某、方某甲、方某乙、张某甲、刘某乙、黄某、丁某、梁某、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方某丙、方某丁、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江某乙、韩某、高某乙、李某、胡某甲、谢某、方某戊、胡某乙、毕某丁、朱某、胡某丙、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5.受、立案登记表。6.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汪某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汪某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存在工程量实际增加的事实,实际成本增加的事实,实际工程亏损的事实;2.本案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汪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案发背景特殊,实际工程量增加,工程管理不规范,行业工程款结算存在诸多争议;2.被告人吴某作为一个带班做账人,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吴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4.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5.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吴某家庭情况特殊,庭前社区评估意见也是同意接收。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江某甲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江某甲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存在工程量实际增加的事实,实际成本增加的事实,实际工程亏损的事实;2.本案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告人江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江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点击关注更多指导性案例。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2.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潘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潘某家庭困难,妻子残疾,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产,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甲、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吴某、江某甲、潘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被告人江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被告人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劳务承包人以伪造农民工工资、虚报账目方式向建筑公司骗取工程款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事实】
    04-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