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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

    打着感情牌的打赏乱象时有发生

    一些粉丝沉溺其中

    持续打赏

    不仅损失钱财

    诱发家庭矛盾

    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掺杂着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巨额打赏,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引领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

    1

    主播诱导女子疯狂打赏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逐渐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小自己12岁的“00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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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孙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出,里面充斥着大量超出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关系的引诱打赏及交流对话。

     

      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

     

    2

    直播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

     

      杨某表示,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两者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印证双方之间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高某与孙某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后,两者性质发生了变化。高某疯狂为孙某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45万余元。

     

      主播孙某辩称,他认可高某发送虚拟道具使其获得收益45万余元,但他认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则称,本案当事人并未向己方主张权利,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没有权利也没有技术能力去辨别主播和粉丝之间线下的实际关系,也不能获知消费者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不仅涉及用户与主播、平台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直播打赏行为也存在赠与合同说与服务合同说的争议。

     

    3

    判决返还一半收益

      在鲜有案例可循的情况下,该案合议庭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直播行业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话术内容,分析直播内容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带来的冲击。最终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裁判规则,一是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打赏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二是根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情况,认定夫妻一方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处分权;三是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基础性效力条款。

     

      基于此,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法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案结不是终点,治理方为初衷。因该案涉及主播在案涉经营平台中存在暗示、诱惑、鼓励、私下联系用户大额打赏等行为,为避免更多粉丝再次陷入纠纷,法院主动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强化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户监管和处罚,强化直播间私下交易风险提示,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诱导信息。

     

      平台收到建议后,第一时间对案涉主播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封号处理。针对打赏乱象,制定主播健康分管理制度,依据分值对主播账号采取阶梯式管理,对分数较低主播,采取限制使用PK及打赏功能,中止违规直播收益提现等措施,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4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网络直播打赏通常是平台用户注册账户,根据需求完成线上充值,进而使用充值所获得的虚拟货币购买礼物并在主播直播时送出。

     

      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打赏及游戏充值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予以支持。但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效力认定仍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合议时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其是否参与打赏、打赏数额均应理性决定,其打赏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正常消费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不予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沉溺直播成瘾越来越多,个别主播以线下见面、婚外情感交往等为由诱导观众进行打赏等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冲击。

     

      司法办案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经综合考量,法官最终认为,直播打赏涉及平台、主播及相关机构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一旦打赏完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不应随意以退款形式解除合同,这与其他网络交易行为和支付行为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故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还应当坚持从网络服务合同的角度,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通过明确裁判规则,既要旗帜鲜明对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及时定分止争,又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当中,彰显司法的温度。

     

      此外,直播平台对于低俗内容信息的治理,属于公法调整的内容,我国针对网络内容乱象已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开展清朗行动等专项活动进行专门治理,如平台违反相关规定,则需要承担约谈、罚款、限期整改等责任。而人民法院在涉及夫妻要求直播打赏退款的案件中,应注意将平台应当承担的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进行区分,避免将家事审判规则过度扩张。同时,针对直播打赏性质,涉及欺诈、诱导、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也应当从法律可操作角度进一步明确具体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妻子打赏主播45万,丈夫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06-22
    2024

  •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人对具体的操作流程有诸多疑问。

     

    例如,如何正确地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

     


    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八大证据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法律依据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微信证据的分类

    根据微信证据的形成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的文字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微信协议”等。

     


    2.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微信表情等以图片形式存在的记录。

     


    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 网络链接及转账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目前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以为只需要将聊天的内容打印或截图提交法院即可,并未将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规范的证据形式后,再向法院提交。

    同时,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比如,可以将该过程录屏,通过光盘或者U盘的方式将该过程的记录提交法院。

     


    2.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比如,在微信页面输入对方的电话号码搜索,查询到对方微信号的信息。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当事人要保证自己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4. 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微信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在清理之前要先查看一下是否删除掉一些关键性的聊天内容。切忌以为自己开启“同步”操作以后,就不需要在保存记录了。若条件实在不允许,建议在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

     

    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聊天内容的保全。因为,若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再次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法庭的认可。

     

    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尤其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因此,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是最有效方式。

     

    而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5. 进行微信证据保全

    保全微信证据时需要针对内容进行区分,比如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内容的记录,进行整体性的公证,不建议对拟提交的图片单独进行公证。

     

    微信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

     

    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微信中的网络链接,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

     

    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如何向法官出示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电脑、其他电子设备),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当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向法院提交的已固定好的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开庭前将所有的内容以录屏的方式存储到光盘或U盘,开庭时方便向法庭提交。


    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律证据?如何提交?
    06-22
    2024

  • 确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需要明确新旧利率上限的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的条件及方式等,这是一个原则简单但实操复杂的难题。最高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两次修正,并发布了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然而实践中,在确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时,相关概念仍然容易发生混淆。

    司法解释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实践在利率保护标准的适用上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中的“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以当事人起诉当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该观点系对法条的片面解释,存在如下问题:1.借款利率的上限完全受制于原告的起诉时间,令被告难以对利息上限产生合理预期。2.无法合理解释条文不直接表述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区分情况处理:(1)若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之后,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2)若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之前,此时不存在LPR,按LPR首次发布日(2019820日)或者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2020820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该观点虽然意识到根据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分别设置利率上限的合理性,但对于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之前的借款利率上限,径行适用LPR首次发布日或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发布,上述问题亦有了官方标准答案,该理解与适用第445页载明: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是指本规定第25条等条文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如果双方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至2020820日期间的,计算20208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计算;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20208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该阶段的利息,则应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

     

    笔者认为

    因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适用不同时点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有其自身逻辑基础:若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之后(含当日),此时LPR已经发布,故计算2020820日后的利息时,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更符合当时的利率水平;若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之前(不含当日),此时LPR尚未发布,难以期待合同双方以LPR值作为约定借款利率的参考,故计算2020820日后的利息时,不论是以LPR首次发布日或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均欠缺合理性。但是,随着LPR的持续下降,计算2020820日后的利息时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既督促了出借人及时主张权利,又有利于借款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以下思维导图可供参考)

    编者附标准借条范本:

    借条范本

    为做生意之故,今收到张三(身份证号:34222……以现金出借的500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伍个月,月利率1%(佰分之壹),贰零贰壹年陆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计付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借款人:李四媳妇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

    贰零贰壹年壹月壹日

    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14、已婚借款的要配偶签字按捺手印,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15、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出借人,避免后期诉讼到派出所调取身份证信息。16、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法院版: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超详细)
    05-18
    2024
  • 本文的研究目录1、诉讼时效一般是几年?2、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4、如何才能防止诉讼时效的经过?5、诉讼时效如果经过了,该如何补救?

    一、诉讼时效的期限相关规定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总结:
    1.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点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2.特殊情况,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3.民事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的权益可能就会丧失。

    二、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注意:以上四种是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没有诉讼时效问题限制。

    三、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法律依据: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2020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0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总结:
    1.分期履约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如12岁未成年人对其父母)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如年满18周岁)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如何防止诉讼时效的经过?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总结:
    1.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再有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余地。
    2.通过打电话、发书面文件向债务人发送还款催告函、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进行计算(切记催告一定要留存证据)。
    3.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进行约定。当事人自行约定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中止,是重新计算6个月,不是3年或更长的时效。

    五、诉讼时效如果经过了,该如何补救?

    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总结:
    1.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2.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可以通过催告债务人还款或者要求其确认还款的方式进行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这些情况可以视为债务人认可债务:
    1)债务人承认款项,但称目前没钱还;
    2)自愿履行义务后,又反悔的;
    3)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的请求。
    一般债务人承认债务后不能再对时效问题进行抗辩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前面讲的防止诉讼时效经过是一样的,可进行参考。


    诉讼时效经过了怎么办?一文教你正确的补救方法!
    05-18
    2024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司法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76页。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义务人已经提出时效抗辩的意思,但是不够充分准确,此时法官应当进行释明,这不违反本条的规定。释明是指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发问,使民事诉讼过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项变得清楚明确,促进法官和当事人的交流,推进诉讼的进程,从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以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进行释明还是对当事人已提出的事项进行释明为标准,可以把释明分为积极释明和消极释明,本条要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排除了积极释明的行使,但是在义务人提出诸如“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时间太长,义务人无须再履行”等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进行消极释明,向当事人告知和解释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让当事人明确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实际向胡丽支付因案涉事故造成事故损害的赔偿款56028元,因此其依法取得了代位行使向造成事故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辩称“不同意赔偿,事故发生了这么多年,车主一直没有来解决这个事情;这么多年事情不处理,现在突然来找被告;车主和保险公司也没有给被告打电话,被告给车主打电话,车主不接,以前从来没有找过被告,现在来找被告,被告认为不应该赔偿”,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的辩称意见,被告已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只是不够充分明确,法官可以对此进行消极的释明,并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也不违反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认定了义务人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通过询问等方式确定其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向胡丽支付赔偿款的日期为2018年4月11日,原告从当日起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下,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被告抗辩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应予以保护。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最高法司法观点: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法官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进行消极释明
    05-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