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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7个重要期限。

    48小时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三十日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十日

    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十五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一年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三十日

    申请工伤待遇赔偿

    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一年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提醒:很重要!工伤赔偿,记住这7个时限
    12-16
    2020
  • 实践中,对借条、欠条和收条,很多人傻傻分不清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三者的区别,供大家参考 ~

    1、借条: 是指在借用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的借款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

    2、欠条 : 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3、收条  是指在收到财物时接收人给送达人开具的证明这一交付事实的凭证。收条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开具收条时并没有到期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

     

    4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5、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6、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7、收条同欠条、借条相比,缺少了开具人通过给付来“赎条”的意思表示,也就没有产生进一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通常情况下,收条的用处是用来消灭在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我们为了赎回欠条和借条,在给付债权人货款的同时会要求债权人给我们打一个收条,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单凭收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人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8、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三年

     

    9、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10、借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欠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收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收条”名称、交付人名称、交付时间、交付事由、交付款项、交付产生的结果(一般要指明消灭哪张借条或欠条或其他给付义务的效力)、接受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


    借 条

    欠 条

    收 条

    1

    含义

    不同

    是借款的凭证,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用来证明借款行为的凭证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

    收条是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2

    证明

    关系不同

    (1)债权债务关系

    (2)借款合同关系

    依据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欠款关系,究竟是依据什么产生的欠款关系,需要欠条持有人或出具人对基础合同关系作进一步证明

    收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给付金钱和收到金钱的关系,究竟是依据什么给付金钱,需要收条持有人或出具人对基础合同关系作进一步证明

    3

    基础关系不同

    (1)债权债务关系

    (2)借款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

    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

    4

    形成

    原因

    不同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用物品等,出借人给付借款、给付物品等

    (1)因买卖产生的欠款

    (2)因劳务产生的欠款

    (3)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

    (4)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

    (5)其他

    “收条”可能是收到自己有权收取的东西,也可能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

    5

    用途

    不同

    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借款人有还款义务

    用以证明欠条出具人对欠条持有人有未支付的欠款(货款、劳务费、承包款等)具有催款的性质

    证明收到债务人的还款、货款、赔偿金、承包款等,来证明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6

    证明

    责任

    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借条本身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其可以证明收到对方的款项或物品,但不能证明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收到的款项或物品,因此还需要证明收条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如买卖、提供劳务、承包、对方赔偿金等

    7

    双方

    权利

    义务不同

    借条持有人: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到期收回借款本息的权利

    借条出具人:负有到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有要求出借人给付借款的权利

    欠条持有人:有权要求欠条出具人给付金钱

     

    欠条出具人:有义务向欠条持有人给付金钱

    收条持有人:已经收到收条出具人支付的款项

    收条出具人:已经向收条持有人支付了款项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8

    诉讼时效不同

    如果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如果有还款日期,则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年

    因其不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审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如果没有还款日期,则从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计算三年

    9

    内容不同

    借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欠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额、还款日期、欠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收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收条”名称、交付人名称、交付时间、交付事由、交付款项、接受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注意事项

    1

    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借条”、“欠条”与“收条”标题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应该根据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真实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条据虽然标题为“欠条”,实际内容却记载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欠条与借条并无实质性差别,应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2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3)“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3

    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原因和用途,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例如,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

    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
    12-12
    2020
  • 杜三是安徽某钙业有限公司员工。

    杜三住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一日三餐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2015年8月23日下午下班后,杜三去牛头山街道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杜三负事故次要责任。

    杜三于2016年1月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杜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杜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杜三外出的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三下班后在去买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

    公司为职工安排的食宿地点是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吃饭问题自行解决。杜三诉称当日下班后外出五公里外的牛头山是为了买菜回来做饭。

    根据其工作地点与宿舍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其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故其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杜三的诉讼请求。

    杜三上诉:公司没有食堂,我去买菜是为了生活需要,应当认定工伤

    杜三上诉称:

    1、公司的厂内没有食堂,亦没有菜市场,我为了生活需要,2015年8月23日17时27分下班后去牛头山菜市场买菜再回家,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一审认为我是下班后解决生活问题,不是回家,系认定事实错误。

    2、我受伤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人社局辩称:

    杜三当天下班后回到了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即单位职工宿舍,然后离开该住所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下班的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经此短暂停留前往“其它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情形。杜三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故不予以认定工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杜三回宿舍后再离开厂区去买菜,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杜三下班后前往菜市场买菜途中所受伤害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害。

    根据人社局调查的证人证言及杜三本人的陈述,杜三工作、住宿地点均在公司厂区内,经常去厂外买菜,买菜时间并不固定。

    2015年8月23日下午,杜三下班时间是在3-4点,其回宿舍后再离开厂区去买菜,其目的是为买菜,故其在买菜途中所受伤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杜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三不服,向安徽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杜三下班后离开厂区的目的是为买菜,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为工伤

    安徽高院认为:原判业已查明,杜三的食宿由公司安排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一日三餐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案发当天下午,杜三下班后离开厂区去买菜,其离开厂区的目的是为买菜,而不是“回家”。故其在买菜途中所受伤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综上,杜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杜三的再审申请。 

    下班去买菜被车撞伤,高院:不是“回家”,不能认工伤!(最新案例)
    12-09
    2020
  • 怀疑大儿子并非亲生,私下做了亲子鉴定果真不是,于是对小儿子也产生了怀疑,男方愤怒之下起诉离婚,要求两个孩子都归女方抚养,并向女方索赔。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最终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女方抚养,女方返还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并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缘起:相貌差异引发男方怀疑

    2009年,李先生与陈女士(均为化姓)相识恋爱,并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12月,陈女士产下一子取名李甲,2014年11月又产一子取名陈乙。李先生与陈女士婚后感情一般,但随着两个儿子越长越大,李先生开始对两个儿子的相貌差异产生疑虑。
    2017年初,李先生偷偷剪下大儿子的指甲,连同自己的指甲一起寄到一家鉴定机构,最终鉴定大儿子与李先生没有血缘关系。
    2017年7月,李先生起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孩子均归女方,女方赔偿男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3.5万元,并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针对李先生要求对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的要求,陈女士一开始同意,但随后又反悔,只同意对大儿子做亲子鉴定,坚决不同意小儿子做。
    随后,司法鉴定中心依据DNA分析结果出炉,排除李先生与李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审理:推定小儿子也不是亲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陈女士对婚姻关系解除意见一致,法院予以准许。大儿子经鉴定已确定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小儿子虽未经鉴定确认,但基于女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又反悔并拒绝对小儿子的亲子鉴定情形,故法院推定小儿子与李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结合其他财产证据,前不久,法院家事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育费。女方返还男方支付的两个孩子抚育费8万元,返还孩子生病治疗费10万元,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过错方应赔偿
    该案承办法官高鑫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其中,夫妻忠实义务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
    该案中,两个孩子均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故男方对两个孩子均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归女方抚养。
    女方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两个孩子的行为,给男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女方作为过错方,应对男方损失进行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

    亲子鉴定发现大儿子非亲生,妻子拒绝再鉴定二儿子!法院推定…
    12-04
    2020
  • 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男方离婚后要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离婚后,男方却反悔了,主张为儿子加名是赠与行为,自己有权撤销赠与。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件经过

    2016年11月,倪女士与陆先生离婚。考虑到尚未成年的儿子,倪女士与陆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

    离婚后,陆先生迟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陆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关房屋的处理有效,判决陆先生履行离婚协议房产加名约定。陆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2018年1月,上海一中院审理该案,陆先生及其儿子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陆先生表示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证加名的约定是赠与,自己有权撤销赠与。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其儿子一审诉请。陆先生儿子则认为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各方均应诚信履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中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的约定能否撤销?

    陆先生辩称根据我国合同法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等相关规定,在房屋权利转移至其儿子之前,作为赠与人,他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陆先生儿子表示,在房产证上加他的名字是父母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该种情形不适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赠与人有权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女士与陆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归属、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二人之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陆先生与其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故陆先生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倪女士、陆先生二人之子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陆先生履行相应义务。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若约定一方向第三方给付,该约定内容属利他合同范畴,并非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关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的规定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证为儿子加名,男方反悔能算撤销赠与吗?
    12-0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