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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院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2021)
    01-05
    2021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房产,作为中国家庭中最重要的财富,《民法》对房产中的买卖、租赁、抵押、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治理等都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小编跟您一起看看《民法典》中涉及到房屋买卖的环节需要注意些什么。
    1、关注房产占用土地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商品房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满期后怎么办一直是全民热议的问题。
    这次《民法典》对此给出了答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要交费。物权编第35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于续期需要缴费的标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将依照续期时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所以买房的时候除了户型、地段之外,务必关注要买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如果所剩时间较短,那么您还将面临一笔续期的花销。

    2、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
    买房一般都会通过银行借款,银行会要求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也就是说,我们什么时候还清银行的钱,银行便可以为我们解除抵押,同时,房产也可以上市进行销售。而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个问题将迎刃而解。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这两条法规的意思是,房子已经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产权人仍然可以将房子出售。即设立抵押的房子可以卖,抵押权可以跟着房子走,就是说可以带着抵押权卖。抵押权不影响房产的交易流转,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是产权人卖房子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
    3、购买前必须查明房产的居住权
    声明一下:现在的房屋都没有设置居住权!居住权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也就是从明年开始,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会去不动产局,在自己的房产上为亲人甚至保姆设置居住权。
    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4、买房绕开中介,想省钱“跳单”,难!
    众所周知,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中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费并不便宜,一般按房价的2%收取。如果一线城市一套房在1000万左右,中介公司则需要拿走将近20万的中介费用。看着这么大一笔钱被中介收走,不少人都表示心疼不已。很多朋友便在买卖房子时经过中介介绍,认识买家或者卖家后,私下联系对方,最后私下跟对方成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有的朋友对于同样的房源货比多家,找收费最低的中介成交,这样做都是为了省中介费。
    同样的逃避缴纳中介费的情况还发生在房屋租赁中,经常导致房屋中介人员白忙一场,却无法收到本应属于公司的中介费,有很多中介公司为此不得不与客户对簿公堂。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层面上给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的评价,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告诉这些人,这样做不行,需要尊重中介人员的劳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中介费。


    《民法典》新规则:已经抵押的房产,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
    01-04
    2021
  • 如今大部分人都会使用信用卡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死亡

    信用卡欠款还要还吗?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

    这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

     

    2015年8月

    徐某向某银行

    申办信用卡并消费

    但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截至2020年10月

    徐某拖欠

    借款本金116661.35元

    应收利息60557.23元

    应收费用21102.25元

    2016年6月

    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某银行遂将

    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

    (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

    诉至法院

    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

    徐某信用卡欠款本息

    另查明

    徐某名下一套房产

    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

    庭审中

     

    原被告对信用卡欠款事实

    均无异议

    但对还款责任主体争议较大

    原告某银行

    诉称

    持卡人徐某意外身亡后,所有欠款本息应当全部由其继承人返还。

    信用卡系徐某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三被告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三被告辩称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对于持卡人徐某信用卡账户欠款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王某、儿子徐甲某、母亲郑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鉴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产现已变更至三被告名下,本案中徐某生前所负信用卡欠款本息应由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付。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持卡人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6661.35元、应收利息60557.23元、应收费用21102.25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

    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欠款能要求家人还吗?
    01-04
    2021

  • 信用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它的范围是哪些?一起来了解下吧!▶▶信用卡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不一定!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若能举证说明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很多情况下,另一方对信用卡的存在不知情。信用卡消费清单是可以查得到的,如果离婚的时候有未偿还的信用卡,查出来以后信用卡上面的债务都是用于当事人个人挥霍,这些消费都很难被认定成为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再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一方赌博所借债务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这些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小知识你都清楚了吗?

     


    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谁来还?图片
    12-31
    2020
  • 案例一

    石家庄栾城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x6越野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高速冲上河堤,飞跃洨河,在空中翻转180°后,车底朝上,车顶向下,直接拍在了对岸的河堤上,车体几乎扁平,车内四人殒命。

    而更悲剧的是,驾驶人并非车主,属借用,原车主已近崩溃。由于肇事者已经死亡,车主不但要自行承担车辆的损失(基本报废),还需承担4名乘客的死亡赔偿金,借车借出几百万的官司

    遇到这样的事,后悔当初已经晚了,这辈子被自己的无知害惨了,家人也要跟着一起备受折磨.

    案例二

    饭局上将车借给朋友开去接人,朋友因酒驾酿下1死3伤的惨祸。肇事司机因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狱8年,而借车给他的车主,因草率借车之举同样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车主被法官判决与肇事司机连带承担近60万元的赔偿

    把车借给喝酒的人驾驶,保险公司不会陪你一毛钱,这是罪上加罪,自己酿下的苦水,用一辈子的代价来偿还。

     

    你把车借给别人,如果发生事故,会产生的后果有:

     

    NO.1

      如果借车人没有责任,那没有关系,但发生死亡事故,仍要担道义;如果有责任,特别是车上有人受伤,一般保险是一人一万,如借车人没有钱,那车主负连带责任,就是要交钱。

    NO.2

      如果借车人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一分不赔,他赔不起的都要你买单。

    NO.3

      如果开你的车人(无论他是否是你的家庭成员)撞了你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还是不赔。保单列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司机及其家庭成员是不赔的。其他的什么无证驾驶、逃逸等等,保险公司不赔的都要他来赔,赔不起你就要代他买单。

    NO.4

      你借车给人后,他又转借第三人,出事了会怎么样?如果第三人和转借的人都赔不起或不愿意赔,索赔失败的,你还是得负连带赔偿责任。

     

    NO.5

      如果你把车借给无证的人,或者你明知道对方没有安全驾驶的能力,例如酒后驾驶,吸毒等等,还把车给他开,出了事故,可能就不是连带赔偿责任那么简单了。

      将车出借之前,一定要确认两件事。一是确认借车的人具有驾驶资格;二是确认自己车的车况没问题。而且:

     

     

    如果非要借车一定要要签署一份协议!

    如果非要借车一定要要签署一份协议!

    如果非要借车一定要要签署一份协议!

    不要因为是朋友就不好意思签署协议,签署借车协议能够更好地维护借车双方的相关利益和责任,避免事后扯皮不清。当然借车人可以主动提起签协议,既显诚意又能不让朋友过于尴尬。

     

    拒绝秘籍

    拒绝借车秘技一:时不时更新朋友圈告知天下,车是我的宝,外人不能碰,连老婆都不行,更何况外人了,别人一看,就明白了,自然不会向你开口了。

    拒绝借车秘技二:称自己是妻管严,借车出去,就别进家门了。有时候拿老婆当挡箭牌好使,谁也不想破坏别人的夫妻感情。

    拒绝借车秘技三:装个指纹防盗锁,汽车用起来需要指纹解锁,除了车主还真没有人能开。如果装个这个,恐怕人们也就知道你不想借车了,应该会识趣地放弃吧……

     

    借车的朋友注意了!

      别人不借车给您,也不要生气,觉得人家不义气、不给情面、小气,而是这车借不起啊!人家把咱当真朋友才不借给你,也不要为难车主了,谁也不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我们唯一做得到的是预防。

    借车导致妻离子散,车主已崩溃!你还敢借吗?
    12-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