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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一女子罗某在参加考试时,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起闹铃,自治区教育厅由此认定她考试作弊。罗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无论开机与否,罗某的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图片考试时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2019年11月2日,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广西考区考试。考试期间,她放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自治区教育厅认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考生起诉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罗某不服,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决定书。她认为自己是无心的过失,携带关机的手机,不存在作弊。

    一审法院认为,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并无不当。

    根据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坚称未利用手机作弊

    考生二审仍败诉罗某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她认为,自己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此时手机不属于“具备发送或者接受信息的功能”,事实上她并未利用手机作弊。

    二审法院认为,自治区教育厅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根据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作弊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支持法院!

    带手机进考场而被记作弊的事件并非个例。据中国网消息,曾有考生因手机闹铃响导致考研成绩作废。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再三提醒:一定记得通讯工具放考场外!

    对此,法官也表示,在参加考试前必须认真了解考场规定,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考,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考场“违禁物品”。

     


    带关机手机进考场被禁考3年!考生起诉教育厅,法院判了...
    03-09
    2021

  • 作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之举,在线教育正在我国大规模开展。但在本意为停课不停学的教育实践中,有一些孩子人在网课,心在网游,更有孩子私自充值、巨额打赏,从而引起纠纷甚至极端事件。

    案情回顾
    2020年受新冠肺炎影响,中小学生采取上网课的方式在家学习,还在上小学四年级的小彬(化名)也是这其中的一员,小彬母亲特地为他准备了一部网课专用手机。但在9月份,小彬在学习之余用手机登录了一款网络游戏,并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偷偷绑定了母亲的银行卡及支付宝,短短几个小时在线充值近4万元。小彬母亲发现后立即联系网游公司,希望能够予以退款,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得向威海市文登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网游平台以及游戏运营商返还小彬充值的款项。
    宋村法庭法官颜秀松收到案件后,首先与原告代理人取得了联系,得知小彬的家庭条件并不富裕,母亲账户上的钱是小彬姐姐多年打工积攒下来的嫁妆钱。了解这一情况后,颜秀松迅速安排送达并积极与各被告方进行沟通。案件送达后,考虑到疫情影响以及各被告均系外地公司,颜秀松采取线上、线下、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该消费行为是否系小彬本人所为。针对案件焦点,颜秀松积极为双方搭建在线沟通平台,引导双方进行网络视频交流,由小彬在实时视频中操作游戏充值流程,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视频交流之后,被告公司认可了小彬系实际充值人的事实。最终双方在颜秀松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公司将小彬充值的款项予以退还,原告也在收到款项后撤回起诉。

    法官寄语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支付问题又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从法律规定看,未成年人给网游充值、给网络主播打赏,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该款项,家长们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追认,如不追认,则是可以要求相关游戏公司和平台退款的。但实际生活中,如何退款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和打赏的款项,家长是有权要求全部退回的。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打赏的款项能否追回,就需要根据年龄、智力发育情况和对事物的认知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孩子未成年,他充值、打赏的钱就能全部退回。喜欢玩游戏是孩子的天性,但因其自身的辨认能力有限,做出的行为往往超出了其能力承受的范围。作为家长,在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学习以及游戏习惯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孩子的监管教育工作,更要妥善地保管自己的财物以及各种消费账户,设置安全的支付密码,取消免密支付设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审查参与网络游戏的主体,拒绝为未成年人提供此类网络服务。作为社会职能部门,要制定更加完善的保护与打击制度,加强网络监管与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打赏的可能性,为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熊孩子”沉迷网游,巨额充值款能要回来吗?
    03-09
    2021

  • 图片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该出资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的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加。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这一新规定,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图片图片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父母出资买房婚前: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婚后:

    出资人

    房屋登记

    法律规定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图片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实施后,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属一览表
    03-06
    2021

  •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

    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举个“栗子”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官解析: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民法典》:“好意搭乘”出事故,谁担责?
    03-0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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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溧阳法院就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溧阳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菜刀,获刑六个月!
    03-0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