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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停车位也成了稀缺资源,有的业主一家拥有两辆甚至三辆车,更是加剧了小区停车位一位难求的困境。部分小区为了缓解停车矛盾,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形式明确对业主第二辆及以上车辆采取不同管理模式,如实施阶梯式定价收取停车费。然而,若业主未交纳停车费,物业是否有权禁止其驾车进出小区?

     

    近日,

    业主因未缴纳第二辆车的停车费,

    两辆车均被物业禁止进出已入住近20年的小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

    这起车位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

    案件经过

    洪先生数年前就拥有两辆车,长期停放在小区相对固定的位置,但近期,停车位紧张和停车费涨价,让洪先生很烦心。

    2016年6月,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停车规约,规定小区内首辆车停车费为每月100元,第二辆车停车费为每月5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业主第二辆及以上车辆在小区停放,均按访客车辆管理并收费。

    2019年1月1日,物业通知称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当日起业主第二辆车按每月600元收取停车费,1月21日前未交纳费用的,第二辆车只出不进。

    洪先生刚续交了第一辆车半年的停车费,在询问物业此次调整缘由后,并未支付第二辆车的停车费。

    2019年1月24日,洪先生驾车回家,被小区入口的道闸拦住。保安告诉洪先生,现在全小区就他一个人未交第二辆车的停车费,所以他的车辆登记信息已从小区门禁系统内删除,如不交费,两辆车都禁止进出小区。洪先生因此与保安争执起来,并报了警,后才得以驾车进入小区。

    此后,洪先生因无法驾车进入小区多次报警,也未交纳停车费。双方多次交涉,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洪先生觉得出行不便,遂搬至另一套自有住房居住,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停止侵权、消除妨害,恢复两辆车的通行自由,向其道歉并赔偿其房屋空置租金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停车规约中相关表述,物业与洪先生已形成车位租赁合同关系。洪先生作为业主在车辆停放的情况下,有交纳停车费的义务和车辆进出小区的权利,物业则对业主停放车辆有合理调配、收费的权利和进出小区放行、确保停车位的义务,上述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应互设为前提。因此,物业在未依法解除停车位租赁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无权阻拦洪先生车辆进出小区,物业现实施的阻碍行为系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遂判决物业排除妨碍即恢复洪先生两辆车进出小区的通行自由,同时判令物业需确保两辆车在小区内的停放。至于洪先生未交纳停车费的问题,物业应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洪先生的其他诉请,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洪先生与物业均不服一审判决,相继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洪先生所在小区业委会出具小区停车状况说明,指出小区并没有地下停车位,也没有固定车位,地面停车位已经全部分配,另有14户业主申请首个停车位待分配。停车规约中明确,车位分配优先满足业主的首个停车位需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停止侵权,按停车规约安排洪先生车辆的进出和停放,驳回洪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物业构成侵权但无保证第二辆车的小区停放义务

    1

    物业阻止洪先生驾车进出小区已构成侵权

    首先,根据停车规约及物业的自认,业主分配到首辆车停车位且按季度交纳首辆车停车费的,物业应保证该车辆在小区内的停放。洪先生第一辆车已经交纳停车费至2019年6月,该车辆有权在小区内进出及停放。

    其次,洪先生虽拒绝交纳第二辆车的停车费,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第一辆车的停放权利。物业因洪先生未交纳第二辆车的费用而删除其首部车的系统登记信息,已超出了其管理权限的边界。

    再次,小区公共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对小区车位进行管理和收费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物业与洪先生之间并非车位租赁合同关系而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洪先生未支付车位费,物业虽然有权催讨,但并不因此有权禁止车辆进出小区。

    2

    物业没有保证洪先生第二辆车及以上车辆在小区停放的义务

    业主大会决议通过的停车规约及停车收费标准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按照停车规约交纳停车费,配合物业对停车位的分配及安排。根据上述停车规约的规定,业主第二辆车及以上车辆需按照访客车辆管理并收费,在小区仍有空余车位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小区停放。同时,涉案小区的停车位早已供不应求,因此,无论从客观情况还是从小区停车规约的角度出发,物业均没有保证业主第二辆车及以上车辆在小区内停放的义务,亦缺乏现实可能。

    但洪先生确实较早成为小区业主并停放车辆,至少就其首辆车而言,应具有优先分配停车位的权利,物业应满足该车辆在小区内的通行及停放需求。而其第二辆车应视为访客车辆,配合物业按照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停放,并按时足额向物业交纳停车费。

    3

    洪先生关于道歉和损害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

    洪先生的人身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故其要求物业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物业并未阻止洪先生本人进出小区,其选择驾车并在外居住,并非因物业的侵权行为所导致。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纠纷系因洪先生拒不交纳停车费而引发,洪先生对此亦存在一定过错,而洪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存在,故对于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本案表面上为个别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因车位管理所产生的纠纷,实则系小区停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背景下,个人生活便利与全体业主停车需求的矛盾之争。业主大会通过停车规约对业主第二辆及以上车辆采取不同管理模式,并以阶梯式定价收取停车管理费,正是为了缓和上述矛盾所做的努力。

    业主大会系高度自治的民间组织,业主大会的意思自治系从全体业主的利益出发,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作为业主,应遵守小区规约,配合物业的管理并按照停车规约、停车收费标准等规定交纳车位费。而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本着服务业主的宗旨,根据业委会的授权合理妥善行使管理职责,避免矛盾的升级,切实维护业主的利益。

    物业禁止未交第二辆车停车费的业主驾车进出小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判了!
    12-03
    2020

  •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份,经自由恋爱,女子黄某与男子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份,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在南京务工,每周只能回来一次,小孩平时均由爷爷奶奶照看,临放暑假时由女方接走。女方照看期间,愈发觉得女儿由其照顾最佳,于是向男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但遭到对方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女方遂以前夫无暇顾及女儿生活起居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季某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季小某。2018年2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季小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男方虽然在外务工,但每周仍坚持回去一次,且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由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后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12-03
    2020
  • 依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之时往往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与陪嫁,热恋中情侣之间也难免会有一些发红包、送礼物等经济上的往来。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双方分手时,支出方往往会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从而产生经济纠纷,甚至为讨要相关费用对簿公堂。
    分手后,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以下5起相关案件,
    提醒人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应当理性处理财物给付问题,遇到纠纷更须依法解决。

    订婚宴后提出分手
    所收彩礼全额返还
    2018年4月,何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23日,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然而半年后,刘某便与何某解除了婚恋关系。随后,何某在讨要婚恋期间所花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何某诉称,2018年5月21日,其给被告刘某购买金首饰花费3005元。在订婚仪式前一天,送给被告红包现金1万元,仪式当天又经媒人手送给刘某母亲彩礼现金6.8万元。2018年10月,刘某要求何某出资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先后花费两万元购买彩钢瓦、钢梁、门窗等材料。2018年11月,被告刘某要求和原告解除婚恋关系,但对原告与其交往期间支付的彩礼、装修房屋、金首饰等财物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6.8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装修款两万元、订婚前一天支付的红包1万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对该款项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订婚前为被告购买的金首饰款3005元,应认定为婚恋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某6.8万元。

    性格不和解除婚约
    礼金首饰酌情返还
    2018年6月,贾某与段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贾某按当地风俗习惯在首次见面、看家、行礼、提亲等婚约过程中,先后给付段某彩礼10余万元,另有其他财物价值数万元。2019年9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贾某再次给付段某红包合计12000元,迎亲时在新娘茶瓶中装现金8888元,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此后,由于性格差异,两人常有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最终无法共同生活。2019年底,段某离家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约。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贾某将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39488元,并返还钻石项链、钻石戒指、金手镯、苹果手机等财物。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符合彩礼性质的礼金和财物,女方应当返还。实践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决定。而当婚约解除时,彩礼的返还也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当地风俗,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认定,不宜一概全额返还。本案中,贾某、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有夫妻之实,对返还彩礼的比例和金额,应考虑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风俗,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
    法院判决被告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贾某彩礼92322.3元,段某返还贾某钻石戒指一枚、钻石项链一条、黄金首饰一套、苹果手机一部,陪嫁物品归段某所有。

    同居一年分手涉诉
    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男子陈某与女子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一年,随后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6万元彩礼和其他费用。
      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2017年两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订婚时,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彩礼6万元。当天,陈某给付彩礼现金5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共计6万元。除给付彩礼外,原告还给付被告现金及物品大约3万余元。订婚后不久两人同居。2018年6月15日,陈某生病住院,但李某未去医院探视,之后便搬走分居。
      被告李某辩称,2018年元月,她与原告陈某协商双方结婚事宜,因当时她在省外打工,陈某于2018年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她1万元,是用于购买衣服、回家路费等花销。2018年2月4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她说不要彩礼,但需要原告帮助归还所背负外债5万元,原告同意并拿出5万元帮她归还外债。至诉讼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形成婚姻关系,但双方在一起同居了一年多,同居生活期间,原告给她转账购买结婚物品、帮助她归还债务均属自愿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8年1月10日,原告给被告转账1万元用于购买衣服属于赠与行为,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万元,结合当地习俗,应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一年,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款,
    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款3.5万元。

    赠与带有恋爱象征
    相应款项无需返还
    范某和张某曾经是初中同学,毕业后两人各自忙自己的生活,交往并不多。2018年春,两人在同学微信群聊天中重新建立联系,感觉兴趣相投,好感倍增,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张某的生日,范某都会向张某发红包、转账表达爱意。
      然而,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张某提出分手。沉浸在痛苦之中的范某发现,从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务工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7次向张某转账共计32422元。
      得知张某已与他人结婚,范某更是感到自己很“亏”,于是就向张某讨要所转的款项。后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分5次归还范某13400元,剩余19022元一直未还。范某多次打电话催要,但张某一直推脱。范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其19000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为追求其经常发具有恋爱象征意义的“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等红包,这些是原告自愿发送的,并非被告索要。这些红包应该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案涉钱款是否应该返还的关键在于该钱款是否属于目的赠与。如属于目的赠与,那么在目的未实现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就会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本案中,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2422元,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告与其恋爱结婚,但32422元中的“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购买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共计8622元,应属于一般赠与。因此,对于32422元中属于目的赠与的23800元,由于其目的因双方分手而未能实现,被告继续持有其所得利益欠缺正当性,从而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根据已查明的情况,被告已返还原告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对于32422元中的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
      据此,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范某10400元。

    恋爱期间互有付出
    赠与部分不予返还
    2016年,孙某与常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当日,孙某向常某支付彩礼1.68万元,常某回礼800元。后双方因购房事宜发生纠纷,导致恋爱关系破裂。孙某遂诉至法院,诉请常某返还彩礼钱以及其他支出共计2.782万元。
      庭审中,被告仅认可彩礼1.68万元,对其他支出不予认可,并提出女方在办理订婚事宜过程中也有很大花销。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互有付出,系双方按照风俗以此来增进感情,应认定为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1.6万元,双方恋爱期间的其他支出可不予返还。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恋期间的支出,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12-02
    2020
  • 法律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有朋友问自己借东西。但是,无论你们之间关系再好,这五件东西都要慎借,否则出了什么事后悔就晚了。

    1

    私家车借给他人:

    四种情况车主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信有车一族一定经历过“借车”窘境。朋友向你开口借车,你是借还是不借呢?借吧,怕刮着蹭着,不借吧,又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实际上,随意出借机动车给他人确实要承担很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你可能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四种情况,借车人也得承担法律责任: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朋友借车,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呢?

    一是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爱车带病出工。如果你的车辆长时间未维护保养,存在隐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二是查“照”。查验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照想借小轿车开,那是不可以的!

    三是查“人”。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大家一起喝酒,切记把你的车钥匙放放好,不要谁问你借都豪爽地掏出来!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放在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即使借车也要“分人”,借给靠谱的人,心里会很踏实,即使发生了事故,对方于情于理的也会负责到底。切记不可为了一时的面子,发生事后扯皮的事情。

    2

    身份证借用:

    小动作,大风险

    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有些人对这张“卡片”认识不够,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扔,一旦麻烦找上门,才恍然大悟。

    借用身份证会有很多潜在的危险,如他人使用你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过户车辆、注册成立公司等,如果信用卡恶意透支、车辆出车祸陷入法律纠纷、公司欠债破产等,都会给身份证的原主人惹上不少的麻烦,破财甚或承担法律责任也是有可能的。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至于民事责任,如果明知道借用人是办理信用卡而出借身份证,那就存在过错,而且属于“明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予否认的情形,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于借用人的办卡行为并不知情,办卡人就属于无权代理,属于冒用他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出借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为他人从事不当或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从而可能会导致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会遭受治安处罚。无论是为了自己免受处罚,还是为了避免他人权益受损,都不要出借身份证。

    3

    手机:

    庞大的隐私库,慎借! 

    以前的手机只能用来打电话、发短信,而现在的智能手机俨然是我们庞大的隐私库,里面有我们无数的聊天记录、照片、浏览记录等等,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曝光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秘密,十分尴尬和懊恼。

    此外,大多数人的手机软件常常捆绑银行卡、开通支付宝等跟钱有关的业务,如果他人借用手机,请一定要小心,谨防“丢钱”。

    特别提醒,即便是二手手机,也应该在完全处理好之后,再借出。

    警方提醒,如今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手机已经成了很多人的电子钱包,切记保护好隐私,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

    4

    医保卡外借:

    属于违法行为,家人也不行

    也许有些人不知道,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实际上相当于骗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为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是广大参保人的钱,你把卡借给没有医保的人使用,说白了是在骗取医疗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负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投保前需要健康告知,如果你的医保卡曾经借给他人使用,留下了医疗记录,保险公司会默认这是你的过往病史,可能出现避免理赔纠纷。

    5

    房产证:

    最好不要外借

    借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是朋友想要拿去注册一个公司,或者是租户说借来申请住房补贴等。但以下风险请一定注意防范。

    风险一:被借去抵押贷款

    还是那句话,防人之心不可无。如果你的不动产权证被借去抵押贷款,而相关人员到期又没有还上贷款,那你就要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他到期没有还上贷款,银行将有权对抵押物作出处理,或进行拍卖、转让等,以此获得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人所借款目。

    风险二:不知情的状况下被调包

    现在的造假技术很高,千万别高估自己的鉴别能力,况且大部分人对借出去再还回来的东西并不设防。借房产证,尤其是借原件,千万要注意。

    法律声明:2020年,这5样东西概不外借!
    12-02
    2020
  •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债务是很难避免的,因此,各种各样的讨债方法便应运而生。讨债虽是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进行,但在讨债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行为的合法性。今天,小编为大家列举九种过激讨债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快来学习学习。

    罪名一:盗窃罪

    不还我钱,我就拿你的东西抵账!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

    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法院判决: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罪名二:非法拘禁罪

    不还钱就把你关起来,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放了你!

    2015年9月17日,李扬明借来一辆轿车,邀约成明曦、李黎明从湖北省通山县到洪江区找杨某索债,因遭杨某推脱遂起挟持之意。

    于是以去怀化市城区吃午餐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当车过沪昆高速安江收费站开往湖北时,杨某欲借上厕所之机逃跑,遭到李黎明等3人殴打,继而他们将杨某带到湖北省通山县宾馆拘禁,三人轮流看守。

    同年9月23日,成海军在得知李黎明等3人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杨某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忙看守至9月25日,后杨某获得解救。

    其间,李黎明等4人逼迫杨某打电话向其家人借钱,杨某家人向李扬明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5万元。今年8月9日,四人全部落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罪名三:抢劫罪

    不还钱,我就硬抢!

    刘某于2009年5月借给雷某两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刘某多次向雷某催要,雷某均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偿还。

    2010年3月8日上午,刘某见雷某走进一储蓄所,便跟随入内,在雷某办完手续后,向其催要欠款。

    雷某称他替姐姐取了1万元钱有急事用,并保证欠款3天后偿还,刘某让其先还1万元,雷某不同意,刘某便朝雷某胸部打了一拳,将其推倒在储蓄所内的沙发上,强行取走雷某刚取出的1万元,并写下一张“收到雷某还款壹万元”的收条。此时,储蓄所员工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

    经查实,雷某的确是用其姐的存折取款1万元。

    罪名四:放火罪

    你们不还钱,我就和你们同归于尽!

    男子张某屡次催债无果,反被欠钱人殴打,“你们不还钱,我就与你们同归于尽!”张某冲屋内的吴某说完,在吴某家门外打开汽油壶盖,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引发了大火。

    结果大火不仅将吴某居住的平房烧毁,连吴某家旁边的邻居刘某家的房屋也被烧毁。还将吴某和其同居女子李某烧成轻伤。经鉴定,吴某、刘某两家房屋及物品损失价值为355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愤不顾他人的安全,故意放火,造成两人被烧伤、两户房屋被烧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做了上述判决,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35000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4000余元,对烧毁房屋的刘某也赔偿损失35000余元。

    罪名五:故意伤害罪

    不给你点颜色看看,看来你是不会还钱!

    被告人陆某向被害人钱某索要工程款,虽然陆某登门造访很多次,但钱某一直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

    去年5月份,陆某再次到钱某家要债,两人因为语言不和发生了肢体冲突,“你小子再不还钱我揍死你……”陆某抡起拳头就朝着钱某的脸打去。

    经鉴定,钱某左耳膜穿孔,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事后,陆某赔偿了钱某医疗费共计5万元。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罪名六:破坏生产经营罪

    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是工厂的职工或与企业有业务联系的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议,被告人一气之下便以破坏该企业的设备来泄愤。

    广东省茂名市区的魏某和何某是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因茂名某润滑油公司拖欠其所在公司的工程款,造成其没有拿到工资,经多次协商追讨无果,魏某与何某等四人密谋通过关停茂名某润滑油公司调合车间厂房电闸,造成车间停产的方法,以期引起重视,迫使茂名某润滑油公司尽快结清款。

    2014年5月12日20时许,魏某伙同何某等四人去到茂名某润滑油公司调合车间灌装厂房二楼,谎称要维修电梯,要求在场的职工停止生产,并进入变电间拉下该车间的电闸,然后更换了变电间大门门锁的锁芯,锁好门后逃离现场。

    茂名某润滑油公司经紧急检修后,才恢复正常生产。期间,调合车间8条生产线共停止生产2个小时,停产损失量为146.35吨,造成利润损失达3845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追讨欠款,纠集多人公然采取切断电源的方法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魏某、何某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中,两人共同密谋,均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为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其两人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鉴于在本案中,被害单位具有未及时结清工程款的过错行为在先,魏某、何某是为追讨欠款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魏某、何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魏某、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名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不还钱我就在你家定居了,什么时候还钱我什么时候走!

    刘某等四人以梁某的丈夫拖欠工资为由,在梁某的房屋内吃饭,睡觉一直不肯离开,最后在邻居的帮助下报警,刘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刘某等四人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使梁某正常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一年。

    罪名八:敲诈勒索罪

    钱讨不到,便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要债务人财物。

    马某先后向吴某和朱某借款16万元,可由于家中变故,逾期并未归还。为了讨回债务,吴某和朱某向“职业讨债人”李某求助,雇佣其出面讨要债务。

    谁知,这李某是个黑心鬼,当其发现双方在结算并未约定利息时,愣是把16万元的本金涨成33万元的高利贷,两名债主一听能狠狠地捞一笔,便默许了李某的做法。

    很快,李某就找到了欠债的马某,将其拖至KTV内拳打脚踢,并逼其签署了一张33万元的借款协议,还带着人冲到马某家里,威胁其老父亲也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为了让借款协议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李某还强拉着马某及其父亲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签署了一张购房协议。李某没想到的是,马某在被逼无奈下报了警。最终,李某的如意算盘不但没打成,还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3000元。

    罪名九: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还钱,我就砸你的东西出气!

    2014年12月25日下午,肖某某到黄某家讨债,见无人应声,肖某某便用自带的斧头将黄某的一辆比亚迪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三块侧窗玻璃砸毁;见仍无人应答,肖某某又用斧头将黄某家的两扇不锈钢大门及玻璃砸毁,并将一根不锈钢防盗网砸弯。

    之后,又提着斧头冲进黄某家的客厅,将里面的一台消毒柜、一台液晶电视砸毁。随后,黄某的父亲黄某某将肖某某的斧头夺走,肖某某才收手离开。

    经鉴定:肖某某砸毁的比亚迪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三块侧窗玻璃、长虹牌液晶电视、家用消毒柜、不锈钢防盗门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9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手持斧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9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鉴于到案后,肖某某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钱没要到反被抓,“非法讨债”,易犯“九宗罪”!
    11-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