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民法典》:涉离婚的7个法律要点及变化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正式生效。

    相对于之前的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条有哪些重要变化?若要离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该怎么解决?今天一次讲全!01、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怎么处理?《民法典》明确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0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可请求损害赔偿。03、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04、能否向法院请求确定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对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有异议的,且有正当理由,可向法院提请诉讼;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主体不能向法院提请诉讼。05、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有几个要点:首先,它是针对去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的情形,不适用诉讼离婚。其次,申请离婚后,须30天到期后才可到民政局领离婚证。冷静期30天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申请。最后,30天冷静期后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

    06、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吗?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只要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07、夫妻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原则上怎么处理?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已满8周岁的子女,法院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民法典》:涉离婚的7个法律要点及变化
    11-30
    2020

  • 人到老年,不幸遭遇丧子之痛,更令老人痛心的是,想要看望孙子,却遭到儿媳一再阻碍。为探望孙子,失独老人与儿媳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徐某夫妇的独子徐甲意外身故后,两位老人发现儿媳倪某已怀有身孕,于是将所有希望寄托在孙子徐乙身上。然而,等孩子长到两岁左右,双方发生了矛盾甚至出现争执,儿媳阻止两位失独老人再看望孙子。

    现两位老人起诉要求判令: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倪某在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两位失独老人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孙子的诉请,并要求孩子的母亲在祖父母进行探望时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说,如果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女,一般只能通过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行使探望权的时候陪同探望。

    尽管《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享有探望权,但在现实中,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爷爷奶奶对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爷爷奶奶绝对没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

    本案中,徐某夫妇作为失独老人,对孙子徐乙进行探望,不仅让徐某夫妇有了精神寄托,对生活充满留恋和希望,也会给徐乙带来更多的关爱,有助于徐乙的健康成长,所以徐某夫妇的探望请求应得到支持。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都倾注了全部的爱。当独生子女去世后,失独老人在情感上经受极大的痛苦,作为血脉延续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成为了老人的精神依靠。此时作为监护人的一方,应顾念失独老人的悲痛境遇,常怀宽容体谅之心,从为孩子营造更完整的关爱的视角,尽量以平和、宽容的心态对待失独老人的探望行为,不要因探望问题而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第二次伤害。同时,失独老人进行探望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和态度,学会换位思考,摒弃争一时之气观念,以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为重,避免产生新的摩擦。


    爷爷奶奶能否对孙子行使探望权?
    11-28
    2020

  • 本应是和和睦睦的家人,却因借名买房一事对簿公堂!

    这是怎么回事?

    姐姐认为房子是她买的,只是借了弟弟的名字;

    弟弟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

    房子就是自己的,不该归姐姐。

    借名买房的事情真实有效吗?

    购房后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1基本案情

    阿梅与阿荣是姐弟。2008年,已经有两套房的阿梅看中某小区一套房,便以现金方式向前业主支付了定金4.37万元。

    因当时弟弟阿荣刚参加工作,且是集体户口,经与父母、阿荣商量之后认为以弟弟阿荣的名字购买房子,既可以解决弟弟落户、后续结婚生子问题,又可以解决因限购政策无购房资格问题。

    于是,由阿荣与前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阿荣以82万元价格购买房屋。

    2010年9月,房产过户登记至阿荣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房屋的首付款、税费及2013年4月前的房贷均由阿梅支付,此后的房贷则由阿荣自行偿还。

    2013年5月初,父母要求将房屋给阿荣,阿梅坚决不同意,仅同意给父母养老居住。此后,父母又建议将房屋给阿荣,并由阿荣实际偿还房贷。

    2020年5月,姐弟双方矛盾激化,阿梅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荣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阿梅:“父母长期无工作和收入来源,基本没有积蓄,购买房屋时阿荣刚参加工作收入较低,2013年之前的物管费、水电煤等费用都是我缴纳的,且办理银行贷款时预留的电话也是我的手机号。所以,这房屋的所有权应归我所有。”

    阿荣:“不同意阿梅的诉请,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是父母为我购买的,因阿梅熟悉购房流程才委托她办理购房手续,我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且房屋已登记在我名下。且阿梅当时对我以及父母负有一些债务,部分款项等于是阿梅的出资来抵偿所负的债务。阿梅在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不能主张房屋过户手续。”


    2法院:不认定为借名买房

    白云法院认为:阿梅主张其是借用阿荣的名义购买房屋,并提起诉讼,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以证实双方已明确约定房屋是借用出名人即阿荣的名义购买,所有权仍归属实际出资人即阿梅所有。

    本案中,虽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关税费,并偿还了部分房贷,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阿梅与阿荣系姐弟关系,双方之间具有较密切的亲属关系,家庭成员之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经济资助应属正常,阿梅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双方在购房时已经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且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者亲情而资助、赠与或借款的可能性,因此在阿梅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阿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阿梅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等原因,借名买房的情形十分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对不动产登记及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因此,借名买房的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依据债权请求权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非基于物权请求权,两者有所区别。
    3温馨提示:

    要严格遵守法律,切莫通过借名买房钻空子,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或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更要充分认识借名买房的风险,防止贪图眼前利益,最终得不偿失。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姐姐出钱,弟弟出名字,那么房子算谁的呢?
    11-28
    2020
  • 2016年7月3日,老章为了资金周转,向童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底归还。因老章未能如期返还借款,童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章归还借款并赔偿损失。

    开庭当天,老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开庭前,童某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借条的复印件。庭审中,童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用以比对。

    结果,法官在审查时发现,借条原件与复印件的借款期限不一致。复印件上的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12月30日,而原件上的借款期限则为2016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0日,原件比复印件晚了两年。

    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法官询问,童某交代,起诉后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到借条的有效期只有三年,因担心超过诉讼时效钱拿不回来,于是擅自将该借条原件上的还款时间由“2016年”改成“2018年”,那时复印件已经交给法院了。
    经过法官的说理和教育,童某承认了错误,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虽然认错态度较好,童某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童某接受处罚,并已缴纳罚金。

    法官说法
    本想起诉追回20000元欠款,结果因为篡改证据还被法院罚了5000元,篡改证据这个行为千万、千万不要再有了!
    这里介绍一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设置原本是为了当事人及时主张自身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但民事活动中还有另外一条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而是会尊重双方的合意,成全“守信”的美德。
    在本案中,原告童某的诉求时效虽然已经过期,但因为被告未到庭抗辩,法院仍旧会缺席开庭审理,如今却“聪明反被聪明误”,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法官提醒,庭审规则千万条,诚实信用第一条,这既是为人的美德,也是法律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注意!诉讼时效这个点,当事人不提,法院不会主动审查!
    11-27
    2020
  • 曾经的海誓山盟说好的“一起离婚”
    他却“浪子回头”回归了家庭?
    长沙一女子讨名分失败而自杀获救后将“前男友”告上法庭,因为对方曾承诺她“一年内离婚”却最终食言那么,为了这“曾经发的誓”,男方需要对女方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刘某过网络与同在长沙的魏某相识。尽管当时双方均已结婚,但两人仍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他们开始谈论起各自的“离婚计划”,其间刘某不止一次向魏某承诺:“一年内,我一定跟妻子离婚。”

    出于对“男友”的信任,魏某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等了一年后,她却发现刘某变卦了。

    原来,魏某为了让刘某与其妻子谭某早日离婚,曾向刘某要来谭某的联系方式,并多次用她与刘某的亲密照刺激谭某。魏某的挑衅惹怒了谭某,抱着“我不好过,你也别想过好”的念头,即便刘某同意净身出户,谭某依然拒绝离婚。之后,在双方父母的劝解下,刘某决定与魏某断绝来往,重新回归家庭。

    电话不接、短信不回,魏某一气之下跑去刘某家“讨名分”,却被拒之门外。眼看事情无法挽回,魏某决定以死相逼——2019年6月,趁父母入睡,她将卧室反锁后拿出事先购买的农药,随后拨通了刘某的电话:“你承诺过我一定会离婚,今天你不答应离婚,我就把农药全喝下去!”魏某的极端做法被刘某视为“苦肉计”,随后他将电话挂断。

    不料,心灰意冷的魏某真的喝下了农药,并将喝药自杀的自拍照片发给刘某。收到照片后,刘某与妻子谭某紧急赶往魏某家中施救。好在送医及时,魏某保住了性命。不过,因喝下大量农药,魏某的胃黏膜损伤严重,很长时间内基本只能吃流食。事后,魏某父母认为女儿身心受创与刘某的失信有直接关系。于是,两位老人向刘某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刘某却认为:“是她自己要自杀,跟我无关,更何况,我和妻子还救了她一命。”今年7月,魏某父母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有妇之夫,却与魏某发生婚外情;魏某明知刘某与谭某是合法夫妻,却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二人的行为均违背了公序良俗,刘某和魏某均存在过错。本案中,由于刘某和魏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后,曾向魏某表示要与妻子离婚,但最终没有离婚,而是选择与魏某断绝来往,继而导致魏某多次纠缠并自杀。

    综合全案,由于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自杀未遂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某失信“一年内离婚”的承诺是导致魏某自杀未遂受伤的原因之一,即刘某对魏某的自杀未遂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经法院酌情认定,刘某承担10%的责任,给予魏某赔偿金1万元。

    普法课堂

    一般而言法律对恋爱关系和感情问题不予干涉。如果女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两人如果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分手,女方自杀,男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反之亦然。

    不过,若一方发出了“死亡威胁”,另一方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即如果一方当着另一方的面或者通过视频自杀,又或是慢性自杀时发来照片或信息,这时另一方就有阻止对方自杀和救助的义务。如果不管不顾,导致对方死亡或出现其他严重情况,另一方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这种情况若出现在夫妻关系时,另一方还必须履行照顾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即因为一方提出“分手”或承诺失信,致使另一方身心遭受打击,最后绝望自杀或自杀未遂受伤,那么,另一方的死亡或自杀未遂受伤,都与对方的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尽管另一方在处理感情问题时,符合“不理性对待”“不珍惜生命”等情况,但即便对方及时阻止,也需要为自杀未遂受伤承担次要责任。

    (为保护隐私,文中均系化名)

     


    “说好的一起离婚,他却回归了家庭?”女子自杀未遂,怒将“前男友”告上法庭……
    11-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