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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恐怕是每对年轻男女都会面临的问题。

    可是你知道吗?即使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有可能不是你的,今天,

    小甲

    就通过一些小故事,给大家普及一下。

    小王与他的女朋友准备结婚了,两人为了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是求助父母全款买房,还是自己贷款?是两人合资买,还是由小王自己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

    并且,小王的女朋友还说,不管以何种方式买房,都必须写上自己的名字,小王也犯难了,不同方式买房,房子归属是怎么样的呢?

    故事开始.......

    一: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故事1

    小王在婚前全款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只有A的名字,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小王。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小王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仍属于他一个人。

    故事2

    结婚前,小张贷款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只有小张的名字,房子属于谁?

    答案:

    不确定。

    若婚后小张与妻子一起还贷,万一出现离婚,法院可以将房子判给小张,没还完的贷款成为小张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小张补偿妻子。

    故事3

    婚后小陈爸妈全款买房登记在小陈名下,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小陈。

    《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时

    故事4

    小刘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上登记小刘和妻子两人的名字,房子属于妻子吗?

    答案:

    不一定!

    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一旦离婚,如果妻子没有证据能证明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仍能判房子归小刘。

    故事5

    夫妻俩人一起贷款买房,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夫妻两个人。

    如果房子是老公婚前贷款买,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那婚后房子增值和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俩人一起贷款,自然也视作共同财产。

    故事6

    小谢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小谢夫妻共同名下,房子属于谁?

    答案:

    如果没有借条,房子属于小谢夫妻共同财产。

    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出资也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归双方共有。即使小谢夫妻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

    房子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离婚时妻子却分文没有,为什么?
    05-08
    2020
  • 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


    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

    01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应是未经修改、编辑的。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

    02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


    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起诉离婚主张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03


    1、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2、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但是,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真实案例可寻的。


    4、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大人的感情纠葛不是断定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必要条件,所以,出轨并不一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
    05-07
    2020
  • 民间借贷中,一般处理方式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很少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些时候,借钱不还就有可能会坐牢哦!

    1、拒不执行要坐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罪,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判刑前提是借钱不还,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债务人拒不还钱,债权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证据,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债务人有钱最好及时还钱,别把债权人惹急了,否则到时间免不了牢狱之灾。

    2、“借钱不还”型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进行严格审查。

    3、信用卡逾期不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对于使用信用卡的小伙伴,一定要常常注意自己的使用额度和通知信息。

    记住:3种钱不能欠,不还就坐牢!(这不是玩笑)
    05-07
    2020
  • 对于很多人而言,现在买套房子实属不易,随着岁月的推移,自己老了,怎么把房子过给子女呢?是不是继承最划算?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是在西方其他国家,父母要离世之前,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把自己的财产(包括房产)进行分配,立下遗嘱。

     

    而在我国,大家并不会这么做,一方面父母碍于面子不想这么急匆匆就分配自己的房产,因为这可能会产生许多新问题,例如谁才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如果自己有多个子女,会不会因为房产分配问题导致面红脖子粗、甚至是家庭分崩离析?这种情况谁都不愿意见到。所以老人一般也不想立遗嘱分配房产,免得子女相争。另一方面很多人也认为,自己离世之后,房产等自然会由子女继承,根本用不着自己操心。

     

    房产自动继承,这是常态化想法。很多人认为在自己过世之后,子女自然继承自己的房产;也有的人认为把房子卖给自己的孩子最划算;更有人认为父母在世时把房子赠送给孩子最省钱。父母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子女,常见的就是以上这三种方法。2004年发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这是最新规定草案,不过之际尚未实施。

    那么,到底哪种方式最划算呢?相信90%以上的人都认为父母离世之后,子女直接继承可能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所以理应最便宜。楼市指闻提示,如果你也是这种想法,可能以后你的子女要吃亏了,可能白白丢掉好几十万元呢,一起来看看哪种最划算(我们以85平米的房产,总房价200万元为例):

    第一种:父母过世后,子女房产继承,实现房子过户。

    房屋继承办理起来非常简单,费用也很少,涉及到的契税、个数等费用都是免交的,主要涉及到财产公证费和登记费,费用金额都不大,我们简单计算一下:

     

    费用1:房屋财产公证费:实行的是累进计费率%计算方式,100以下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所以如果是85平米房价200万元的房产,费用也就10000多元。

     

    费用2:房屋登记费:这个费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属于小费用。

     

    【总费用】房屋通过父母过世后继承的方式过户给子女,一共需要费用大约是17000元左右。

     

    不过房产继承也会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就像前边说的那样,如果子女众多的话,谁来继承。由于我国还没有遗产税等相关税种,所以对这方面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楚。前不久人民网报道了深圳一位老人房产继承的案例,一位老人由于没有子女,年老之后投奔侄女,侄女送终,老人有一套回迁房,侄女申请拥有该房子所有产权,最终法院根据《继承法》判定侄女拥有30%产权,其他70%归国有。

     

    不管是从继承法而言还是财产分配角度而言,父母都应该学法懂法,在世时就需要分配好自己的房产问题,避免最后出现房产纠葛。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如果子女继承的父母这套房子,并不满足满五唯一的话,再次出售时,就需要缴纳20%的个税,这个数字可不算少了。

    第二种:父母在世时,把房子卖给子女,实现过户。

     

    很多人会认为,父母的房子卖给子女,这说不通啊,毕竟是一家人,一家人把房子卖给自家人,岂不是很荒唐?其实,如果你懂得了其中的门道之后,就不会这么想了,父母在世把房子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或许是最划算的过户方式,仍然以85平米200万元房价并且房子已经满五唯一为例,房屋买卖费用如下:

    费用1:契税,满五唯一的情况下,面积少于90平米的为1%,面积超过90平米的为1.5%,不是唯一房子的,契税是3%。

    费用2:增值税,房产证不满两年的按照5.6%计算,满了两年的免交增值税。

    费用3:个税,非普通住宅交易总价格的2%,一般普通住宅是总价的1%,加上个80元的记录费。

     

    【总费用】父母在世时通过买卖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一共需要花费大约6.08万元。

     

    乍一看,与第一种房产继承的几千上万元的小费用比起来,这个6万多元的费用或许贵得多。不过,当你考虑上房屋继承之后如果再次出售个税的比例,就会感觉6万元便宜的多。因为就大多数人而言,继承了房子之后,往往都会选择尽快出售掉。

     

    第三种:父母在世时,通过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

     

    在房产过户过程中,方式有很多,除了继承和买卖之外,还有房产赠送,这也可以实现房产更名过户。房产赠与是指父母自愿把自己的房子无偿赠送给子女,双方案例来说应该订立赠送书面合同的。

     

    在前几年的新婚姻法开始实行时,这个问题讨论的更多,婚前房子婚后不是共同财产,婚后父母把房子单方面赠送给一方子女的,则视为单方财产。在房屋赠送中,产生的费用如下:

     

    费用1:契税:房产总价200万元*3%=6万。

     

    费用2:评估登记等费用:费用比较少,几百上千元而已,可以忽略。

    费用3:房屋财产公证费:20*1.2%+30*1%+150*0.8%=17400元。

    【总费用】如果父母在世时通过赠与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话,85平米房产总价200万元,需要费用一共大约78000元。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下“在世办”与“过世办”差别大,提前知道。相信看了以上三种过户方式之后,对于父母如何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已经有了最佳的选择,再次提示一下,虽然房屋继承比较划算,但是如果不是满五唯一的话,再次出售个税比例是20%。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在世办理”与“过世办理”差别大!
    05-06
    2020
  • 案件经过审判,权利义务已明确,权利人即是申请执行人,义务人则是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出现一定特殊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则可能不是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对于追加和变更当事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依此规定变更、追加当事人。

     

    一、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情形共有九种:

     

    (一)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涉及公民的三种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为公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王井等民事执行裁定书[(2018)京执监81号]中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淑英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丰台法院所作(2016)京0106民初23465号民事判决,确认被继承人张淑英遗留的债权六十七万零一百七十七元四角五分由原告王井与被告王桂琴共同继承,二人各享有三十三万五千零八十八元。王井作为张淑英的债权继承人,向海淀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海淀法院裁定变更王井为(2005)海执字第67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

    2、申请执行人为公民的,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

    应该说明的是,这里仅是指变更或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情形,不能依据这一规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种情况: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三种情形均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组织不复单独存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在李晋源、李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粤1802执异172号]中认为:“通利康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公司股东李晋源、李卉已依法对公司进行了清算,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李晋源、李卉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李晋源、李卉申请变更其为(2012)清城法执字第1660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

      

    二、被执行人出现下列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共种19种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受赠,无遗嘱执行人的,可直接执行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继承人是不能放弃继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以上两种情形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不复存在的情形,无论其合并或分立,均以合并或分立后的新设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原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但不得变更企业为被执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合伙人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该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债务(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债务(该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7、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第三人,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上两种情形有所不同,第十六种情形讲得是企业被注销,而第十七种情形讲得是债务加加入的问题。

     

    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第三人)。

     

    19、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老赖”不还钱?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28种情形
    05-0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