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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情

    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市民小伟就在离婚时自愿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可刚过两年时间,小伟就反悔了,他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前妻诉至法院,向前妻索要抚养费。近日宜兴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最终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小伟与小莉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浩由小伟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小莉可随时探视儿子。2020年10月,未成年人小浩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莉抚养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儿子一天天长大,生活、教育开支也在不断增加,被告作为母亲也应履行抚养义务。”小伟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被告小莉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小伟现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伟与小莉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小伟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小伟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小伟负担。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再索要可以吗?
    04-13
    2021

  •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ia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关键环节,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用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更加强调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转用的制度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措施将长期贯彻下去。
    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制度?农用地转用制度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在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方面普遍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这一制度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为“土地规划许可”,有的称为“建筑用地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1998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增设了农用地转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应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达到法定犯罪面积的还要追究破坏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农用地转用制度的特点有哪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否则就是非法占用土地;这种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利用的一种制度相当于行政许可,是保护农用地的必要手段。②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审批相一致,只限于乡村一级的规划。③农用地的转用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合理划分和调整了中央和地方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面的审批权限,其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决定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二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三是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家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以及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04-10
    2021

  • 移动支付场景呈现细分多元化发展,各类新式骗局也层出不穷,人们更容易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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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支付宝人脸识别骗取他人钱财:

    2020年,应先生给岳母50找了一位保姆张某。随后老人发现钱丢了,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用老人的手机注册了支付宝账户,遇到需要人脸识别时,谎称给老人拍照,从老人账户共转走22万元。

    案例中保姆欺骗老人帮她拍照,用支付软件进行刷脸,是盗窃还是诈骗呢?

    律师认为类似行为,可以判为盗窃罪。

    律师解释诈骗罪构成必须表现为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显然,在诈骗罪中,对方之所以交付财物,是因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而之所以陷入认识错误,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结合案件,老人的保姆只是告诉她拍照,并没有让老人产生你可以把我支付宝里面的钱给转走的想法,所以严格来说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和诈骗罪不同:

    虽然盗窃罪和诈骗罪均为侵犯财产性犯罪,但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犯罪类型,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由此看来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在刑法上很清楚,一定是让人处分财产的那个‘骗’才叫诈骗。”

    律师表示,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对象“盗骗交织”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只有存在两个对象时,才可能既有盗又有骗,“比如有人到我办公室去,他骗我说:‘老师,王老师让我到你这里拿一本书。’我说:‘就在书架上,你拿一本。’结果他一手拿了两本,其中一本是诈骗,另外一本是盗窃。他骗我说是王老师让他去拿的,让我产生了要把一本书给他的想法,而且也答应了这样的行为,可是我只同意给一本,结果他一手抓了两本,另外一本就是盗窃。”

    用支付宝人脸识别骗取他人钱财,属于盗窃还是诈骗呢?
    04-10
    20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图片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有的物业费不能拒交

    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2021年不想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附法律依据)
    04-08
    2021

  • 妻子生前立下遗嘱婚前的房子赠与弟弟但丈夫李先生仍可常住

    但前段时间
    李先生发现
    妻弟把房子挂网上出售
    这会影响自己居住吗?01妻子将房子赠与弟弟许诺丈夫李先生仍可居住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11月,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未曾打扰。

    02发现妻弟将房子挂网上卖李先生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今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妻弟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判决书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据悉,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3月3日,洪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8日下午,代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03法官提醒买二手房千万要注意这一点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承办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居民个人购房时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自己有意购买的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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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其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特色,对于恰如其分地发挥此种新增用益物权的作用,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让我们通过三个日常生活中看看居住权究竟如何帮助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难题

    情景一

    甲老太太在老伴儿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近年来,其日感年迈,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就过户给子女,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甲老太太的此种想法很难完全通过现有制度予以全面保障。其虽可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形式在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其在过户之后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此后子女如若再将房屋出售,必然影响老太太在此房屋中的居住,难以实现其老有所依、住有所居的目的。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甲老太太的愿望即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予以实现。甲老太太可以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在甲老太太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在甲老太太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亦应对于该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为甲老太太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由此既可以满足父母欲意在有生之年即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在居住权设立之后,即使遇到了不孝子女,父母亦可以通过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排除不孝子女对于父母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的居住权的妨害,亦可以防止不孝子女将房屋出售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向老年人主张腾房的权利。

     

    情景二

    小乙和小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二人感情破裂欲意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男方小乙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由男方小乙补偿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给女方小丙。不过女方小丙担心其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之后,男方不能如期向其补偿相应款项,故双方还约定在男方小乙全额支付补偿款之前,女方小丙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此种约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男方在约定期间支付折价补偿款,但如若碰到“人品堪忧”的对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将房屋另行出售,并隐匿房款拒不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情形,此种约定则很有可能落空,难以实现女方如期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的目的。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女方小丙即可以通过与男方小乙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更好地保护己方的利益。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并且女方在男方足额给付前述房屋折价补偿款之前对于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此后,女方在将该房屋所有权完全过户给男方的同时,可以要求男方给女方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男方向女方全额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为限。此后,女方虽失去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男方向其全额支付完毕房屋折价补偿款,双方方可再行将该居住权登记予以注销。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男方的房屋所有权,即使男方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因为该居住权已经登记,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亦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情景三

    父亲老丁在其妻子去世之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远亲戊做保姆。父亲老丁感念戊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担心戊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戊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戊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老丁如果想在其死后给戊提供居所保障,只能通过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戊。但此种形式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旁落子女之外,实践中可能会有子女予以反对,容易引起亲属之间的误会和矛盾。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丁可以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为戊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戊的有生之年为限。如此一来,在老丁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为戊设立居住权的义务。戊有权凭借包含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登记之后,老丁的子女需要保证戊在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予以妨碍。

    前述三个情形是居住权运用的典型场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明确约定的期间或者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限,居住权人的该种权利不得予以转让、继承。


    除此之外设立居住权别忘了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哟只有充分理解了居住权的前述特点才能让居住权更好地帮助老百姓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房子归你,但你也住不了”!首例“居住权”案件宣判了
    04-0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