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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很多时候因为碍于情面没打借(欠)条,或是打了借(欠)条后又丢了,如果对方讲信用那都好办,但我就遇到很多欠钱不还要上法庭的案子。

    借(欠)条是借贷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拿不出有效地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当然,借(欠)并不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当钱借出去了,没打借条或是丢了,还可以用下面这4种方式打赢官司把钱要回来!

     

    1.签订协商还款协议。

    可以要求对方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承诺、还款计划等),这样既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简化了诉讼证据。

    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会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作为抗辩事由,不还钱,而签订还款协议,债务人虽没有已经自愿履行但已经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并导致诉讼时效按其意思表示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用其他证据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因此,除了借(欠)条之外,手机短信、微信、QQ、支付宝、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证据。

    很多问我事后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录音录像取证也并不容易,首先录音录像内容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能够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同时得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不得胁迫或是在债务人意识模糊的时候形成。

    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录音录像的方式必须合法,也就是说录音录像不得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间谍器材,不能侵犯他人隐私或通过长期跟踪他方式取得。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灭失、被篡改或难以提取,因此这些证据最好要到公证处做一个证据保全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3.找出债权债务形成的相关单据。

    如果没有借(欠)款合同,其他如银行转账记录、债权确认书、对账确认函、发票等票据凭证也可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明。因此,如果是借款,在钱转给对方的时候,银行转账一定要备注用途为“借款”,并保留存根。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找出证明人。

     

    让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当然,以上这4种方式都是在没有借(欠)条的情况下使用的,需要提醒大家的事,借钱不还的事生活中真是大量存在,切不可因为关系熟而选择不打借(欠)条,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古人的话还是没错的。

     

    钱借出去了,没打借条或是丢了,这4种方法能把钱要回来
    04-14
    2021
  • 不少人认为只要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得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真的是这样吗?近日,赣榆法院就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案件,当事人在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公司途中,因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用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受雇于甲公司从事除草工作。2020年7月,张某在骑电动三轮车前往甲公司的途中,因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而拐弯行驶,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直行的小型货车相撞,张某因此受伤。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案外人王某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张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能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张某认为甲公司作为其雇主,安排工作时间过长,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将甲公司诉至赣榆法院。被告甲公司辩称张某虽受其雇佣,但工作并没有固定的时间,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受伤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其本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

    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来看,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甲公司对于侵权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审查甲公司是否违反了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与雇佣活动中的劳务内容缺少必要的因果关系。从法律参照适用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但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因此也没有参照适用此类条款的余地,张某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被告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对于法官的释法表示信服,同时甲公司也同意给予适当的补偿,张某后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就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根据民法中公平原则,公平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合理平衡。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交通事故中系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虽作为其雇主,但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安全保障的过失,雇佣活动与原告张某受伤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将雇员上下班途中因主要责任而所受的伤害,也要求雇主予以赔偿,对于雇主过于苛求,故在此种情况下,雇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用工者是否一定要赔偿?
    04-13
    2021

  • 基本案情

    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市民小伟就在离婚时自愿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可刚过两年时间,小伟就反悔了,他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前妻诉至法院,向前妻索要抚养费。近日宜兴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最终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小伟与小莉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浩由小伟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小莉可随时探视儿子。2020年10月,未成年人小浩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莉抚养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儿子一天天长大,生活、教育开支也在不断增加,被告作为母亲也应履行抚养义务。”小伟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被告小莉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小伟现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伟与小莉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小伟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小伟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小伟负担。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再索要可以吗?
    04-13
    2021

  •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ia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关键环节,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用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更加强调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转用的制度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措施将长期贯彻下去。
    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制度?农用地转用制度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在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方面普遍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这一制度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为“土地规划许可”,有的称为“建筑用地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1998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增设了农用地转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农用地转用应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达到法定犯罪面积的还要追究破坏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农用地转用制度的特点有哪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否则就是非法占用土地;这种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国家控制土地利用的一种制度相当于行政许可,是保护农用地的必要手段。②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审批相一致,只限于乡村一级的规划。③农用地的转用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合理划分和调整了中央和地方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面的审批权限,其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决定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二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三是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家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以及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04-10
    2021

  • 移动支付场景呈现细分多元化发展,各类新式骗局也层出不穷,人们更容易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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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支付宝人脸识别骗取他人钱财:

    2020年,应先生给岳母50找了一位保姆张某。随后老人发现钱丢了,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用老人的手机注册了支付宝账户,遇到需要人脸识别时,谎称给老人拍照,从老人账户共转走22万元。

    案例中保姆欺骗老人帮她拍照,用支付软件进行刷脸,是盗窃还是诈骗呢?

    律师认为类似行为,可以判为盗窃罪。

    律师解释诈骗罪构成必须表现为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显然,在诈骗罪中,对方之所以交付财物,是因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而之所以陷入认识错误,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结合案件,老人的保姆只是告诉她拍照,并没有让老人产生你可以把我支付宝里面的钱给转走的想法,所以严格来说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和诈骗罪不同:

    虽然盗窃罪和诈骗罪均为侵犯财产性犯罪,但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犯罪类型,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由此看来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在刑法上很清楚,一定是让人处分财产的那个‘骗’才叫诈骗。”

    律师表示,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对象“盗骗交织”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只有存在两个对象时,才可能既有盗又有骗,“比如有人到我办公室去,他骗我说:‘老师,王老师让我到你这里拿一本书。’我说:‘就在书架上,你拿一本。’结果他一手拿了两本,其中一本是诈骗,另外一本是盗窃。他骗我说是王老师让他去拿的,让我产生了要把一本书给他的想法,而且也答应了这样的行为,可是我只同意给一本,结果他一手抓了两本,另外一本就是盗窃。”

    用支付宝人脸识别骗取他人钱财,属于盗窃还是诈骗呢?
    04-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