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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没有继承权!


宋某在上海静安有一套房产,最开始与儿子生活在一起,但是儿子不孝顺,经常打骂宋某,最后还被赶出来了,与女儿女婿住在一起。

从此以后,宋某儿子再也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宋某与女婿女儿一起生活了5年,5年后老人去世,将房子留给女儿女婿,但是儿子一直霸占着房子不搬走,也不让姐姐姐夫进屋,认为自己身为儿子也有继承权,房子有他的一半儿,谁也抢不走!

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宋某的儿子不再享有继承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虐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其恶劣,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本案中宋某的儿子没有履行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不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