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5)浙118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
公诉机关指控,龙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2019)浙1181民初88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款项人民币2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泉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执行中,苏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归还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后苏某某仅归还杨某某人民币25000元,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债务。
2019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自己在龙泉市人民法院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未履行且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使用母亲魏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及银行账户隐匿财产。其间,苏某某从事种植茶树菇及收购杉树根等生意,并将赚取的利润用于归还债权人邹某某、王某某等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共计人民币132340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2019)浙1181民初88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某某向杨某某支付款项人民币2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执行中,苏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归还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后苏某某仅归还杨某某人民币25000元,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全部债务。
2019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自己在本院有生效的判决未履行且在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使用其母亲魏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及银行账户隐匿财产。其间,苏某某从事种植茶树菇及收购杉树根等生意,并将赚取的利润用于归还债权人邹某某、王某某等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共计人民币13234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某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三: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2025)闽04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晏某甲,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现住址福建省明溪县。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明检刑诉〔2025〕98号。指控事实2013年3月晏某甲与晏某乙抚养费纠纷、2016年6月晏某甲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8月晏某甲与三明市某买卖合同纠纷等三案,给付款共计116633元,执行人晏某甲均未履行。明溪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9月10日、2019年1月15日向晏某甲邮寄送达执行材料,但晏某甲拒不履行义务,隐匿行踪,逃避法院执行。
经明溪县人民法院调查,被告人晏某甲一直使用其哥哥晏某丙的实名微信,2023年至2025年期间,上述微信资金流水每年分别为42107.33元、14438元、140177.2元,共计196722.53元,此外晏某甲务工每月有收入4000-5000元,却始终未偿还上述执行款。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被告人晏某甲因购买装修材料欠戴某33000元,晏某甲在未偿还执行款的情况下,总共向戴某还款9500元。
2025年5月28日,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明溪县瀚仙镇大焦新村抓获被告人晏某甲。……
被告人晏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晏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晏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