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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办理轻伤害案件,不能“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


裁判要旨

对于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作出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不具有明显攻击性、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轻微推搡、拉扯等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轻伤害类案件的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明确,对于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基于此,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应当注重妥当把握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结合纠纷起因、行为方式、致伤原因等因素认定伤害故意,特别是不能单纯依据轻伤后果推定行为人伤害的故意,进而一律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尹某礼与曹某素不相识,因偶发的骑车碰撞的琐事产生纠纷,曹某为防止尹某礼逃跑,在拉扯背包时倒地摔伤。从案发经过看,尹某礼是为抢回被曹某拉住的背包而与曹某产生身体接触,其拉扯行为的目的不是针对曹某实施攻击性行为,且该行为本身通常不会导致案涉后果,曹某是在拉拽过程中倒地磕碰花坛摔倒受伤,轻伤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综合全案情节,尹某礼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攻击性,尹某礼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其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法院依法准许撤回起诉。